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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與販售者糾紛適用哪些規範


藍OO 發問於 2020-07-1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是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媒體平台。
約半年前,委託甲公司(登記食品業者)協助製造食品膠囊,於近期準備公開販售。
期間有請甲公司提供可用文宣內容,並於設計後交由甲公司統一製作外包裝。

近期發生要求甲公司提供食品內容物相關檢驗報告時,內容不全。
以及近期聯繫甲公司時得到:不得於外包裝及文宣提及"XX專利成分"之字樣,需修改成"XX專利成分添加"。
另外,廣告商回饋:外包裝上有誤導消費者嫌疑之內容,建議修改並重新包裝。
為避免觸犯商品標示法或涉及消費糾紛,我司需付出額外成本重新包裝。

1. 想詢問有哪些規範可以保障權益?
2. 如果合約內沒有詳細規範點收細節(檢驗報告、文宣再次確認)和保固期限,是否得以 無盡到告知義務 跟甲公司究責?

目前得到的資訊是:
1. 我司非屬消費者定義範疇,非以消費為最終目的。
2. 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均以消費者為權益保護對象。
3. 製造合約已經點收以及付款。

民事 代理、經銷問題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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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至於 貴司與對方的權益內容主張,要依您們雙方的承攬契約來主張,若契約內沒有明確約定,則要回歸民法債務不履行來主張,仍可以向對方來究責,而製造合約雖然已經點收及付款,仍可以依前開所述來主張,但應注意之後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一、您屬於企業經營者,應無消費者保護法適用。
二、合約內沒有詳細規範點收細節,如檢驗報告、文宣再次確認、保固期限等;應該從契約內容去解釋本契約就前後文、體例上是否可以涵蓋上開事項(此部分必須看契約才可以給予建議)。
三、如果解釋契約,還是沒有辦法涵蓋上開事項,則必須回歸民法規定依據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等規定檢視,看對方是否有法律上應該負擔的契約義務。舉例如下:
1.契約內容應該是甲公司替您製造食品膠囊、並統一之作包裝,但「相關檢驗報告,內容不全」,恐有造成此食品有安全上疑慮,並因此受行政規制的後果,可能因此有不完全給付適用。
2.所謂「外包裝上有誤導消費者嫌疑」,係違反什麼法規?此部分應該是身為製作包裝的甲公司所應該負責的,如果真的顯然就是會誤導而觸法,因而造成 貴公司額外支出善後費用,此部分甲公司難辭其咎。
四、以上僅為舉例,因無看過實際契約及了解詳細案例,故僅能提供方向供 貴公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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