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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類型與適用法條


張OO 發問於 2020-07-0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想詢問:我司(為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軟體服務業;屬乙方)與他方公司(屬甲方)簽訂一份外包合約書,係他方公司委託我司協助開發第三方客戶之系統專案及保固事宜。
(第三方客戶與他方公司簽訂合約,他方公司再與我司簽訂外包合約,我司與第三方客戶無契約往來)
合約摘要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就甲方應給付客戶之標的內容負責開發及整合工作...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執行專案範圍依附件 工作說明書...
第三條 合約總價款,依專案進度,甲方分為數期支付乙方...

想詢問:
1. 此契約是否屬於「承攬(民法490條)」與「委任(民法528條)」之「混合契約/無名契約」呢?若是,接續第二題。若皆不是,其應屬於哪一類型的契約呢?及適用的法條為合?
2. 若為混合契約,法條上之適用,應適用「承攬」之相關規定,或是「委任」之相關規定呢?
3. 另外,此份合約未來可能會有解約之可能性,有關損害賠償一事,我司知道會依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想大概了解可以參考的法條或判決有哪些呢?

謝謝。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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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依上開規定,承攬契約之特徵,在於承攬人應完成所約定的一定工作,其重點在於著重結果
而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委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貴公司之合約究為承攬或委任,或兩者兼具
需視所謂"系統開發"與"保固事宜"的實際內涵
單純建置系統屬於承攬契約,但若尚有包含售後服務等保固事宜
亦有委任之性質
另民法第495條及第544條分別規定有承攬與委任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除法律明文規定之損害賠償外,貴公司亦得於合約內約定違約金條款

貴公司若與他公司有合約上的糾紛或爭議
建議可以攜帶合約書向律師諮詢
若委任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以釐清後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較有利貴公司之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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