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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傷人意外,責任歸屬誰?


賴OO 發問於 2005-12-28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本社區為28戶左、右一排各14戶,中間為中庭步道,是住戶每日必經出入的通道,最近發現有一戶三樓八角窗上琉璃瓦,突然掉落於地面步道,幸未傷及人身。
本社區有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屋齡已10年,每戶的琉璃瓦都有掉落的潛在危機,故召開住戶大會討論及意見調查,約有三分之二的住戶為了安全起見,願意由主委統一招商修整補強,只有少數幾戶未参與修整。
問:
如不修整的住戶日後瓦片掉落傷及人身,屋主須負何種責任?
其他修好的住戶責任為何?
懇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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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首先,應先判明的是「八角窗上琉璃瓦」,是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各戶)之「專有部分」?還是位於外牆上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一)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各戶)之「專有部分」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如因該區分所有權人未盡維修責任導致人員受傷,即由此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
(二)屬外牆上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2.如案例所述之「八角窗上琉璃瓦」,是屬位於外牆上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前揭條文規定,其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一般係由管理委員會負擔,亦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各戶應分擔多少費用比例為之。
二、社區可參考以上情形,分別適用本條例進行修繕維護:
1.案例所述社區已經進行決議,則應注意是否符合社區規約所定之決議標準,或依本條例第31條之規定為之。
2.如確係社區之「共用部分」,則應於合法決議後,由管委會僱工進行全部之修繕。前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俗稱之住戶大會),已決議修繕責任及費用負擔之原則,管委會應注意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加協調,避免出現社區管理之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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