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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清算問題


邱OO 發問於 2020-05-0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教合夥退夥,ABCD 四個人各出資25萬共100萬開了一家小吃店。小吃店花了60萬裝潢與20萬的生財器具,剩下20萬當週轉金,經營一年後,其中A想退夥,要求清算拿回自己的錢,請教該如何清算?可以找誰清算?
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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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
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
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你好,若是當初合夥契約並未規定其中合夥人可於一定期限內可主張退夥,或是符合其他上述法定事由者,若單方面主張退夥應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其他細節或是訴訟策略可持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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