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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半數當選之董事/過半數之董事


芯 發問於 2020-04-23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公司法203和203-1的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和過半數之董事,是一樣的意思嗎?所謂過半數之董事是指董事人數還是當選時票數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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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謹初步回覆如下,謹供參考。

1. 依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公司法第203-1條第2項:「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及公司法第203-1條第3項:「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2. 上述條文所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及「過半數之董事」,其意義均指董事(或該次當選董事)人數之半數。

3. 若 貴公司想再次確認上述法條的解釋,可另行致電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法令諮詢專線。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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