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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賣家未標示清楚取消訂單是否違法

賣家未標示清楚取消訂單是否違法


湯OO 發問於 2020-04-2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是企業經營者,在網路上賣商品,商品有兩入優惠價的活動(例如:一入200,兩入100)上述皆以單價標示,但因沒標示清楚兩入需下「兩組」商品,導致消費者下單後認為兩入是以100的金額售出,與消費者溝通後達不到共識,請問身為賣家的我取消訂單是否違法?另外請問這屬於標錯價格的規範嗎?謝謝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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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買賣雙方契約成立與否應視民法第153條與第154條的規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成立,或是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時,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二、契約成立後,買賣雙方負擔履行契約之責任。除非有法定事由可以解除契約,如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等,或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意定解除事由等得以合法解約,否則一方任意不履行時,他方得以債務不履行等契約上的請求權請求不履行之一方履約。
三、契約成立必須有一方為要約,一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網路買賣中究竟賣方刊登商品資訊、買方下單、賣方確認等行為何者為要約之引誘、要約、承諾,時有爭議。但是賣方如果已經在網頁中標明須等待賣方確認契約才會成立,或是賣方保留決定出貨與否的權利時,可以認為賣方刊登商品不過是要約之引誘,須等待賣方確認出貨之後契約才成立,也才拘束買賣雙方。
四、您的問題中提到賣方因沒標示清楚兩入需下「兩組」商品,導致消費者下單後認為兩入是以100的金額售出。假設賣方在網頁中未標明賣方保留確認的權利等意思,而賣方刊登商品且買方下單時,似可認為買賣契約意思表示合致成立,賣方即須負擔給付商品之義務,尚不得任意取消訂單。
五、以上僅就您提供資料內容簡要回覆,還是請您備齊資料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維權益。

法郡法律事務所
鄭瑜凡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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