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與太太持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計33% 及掛名是監察人
但目前查詢才得知此家公司於去年已經清算結束了
當初公司名下仍有一筆土地
想請問:
1.公司清算結束一定要處理公司土地,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2.我們投資的股份可以拿回嗎?
3.我太太8年前就已經改名了,但公司仍不知情,它們是否犯萎造文書罪,私下把我們的股份及監察人名字除名
A:
經濟部經商字函:
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原因:
1、有章程所定解散之原因。2、公司所營之事業已經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不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應經股份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4、記名股東不足七人: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東人數最少為七人。5、與他公司合併。6、破產。7、受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命令解散
你好,民事部分,目前公司若要清算解散必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並且達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這部分公司解散有無合法,你們可持資料交由我們檢視,至於土地部分應端視當初登記原因為何,有無借名登記之問題。
刑事部分,對方若並不知情你太太已經更改姓名,要難謂有成立偽造文書犯行之可能。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