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雇主是否有權利將員工健康檢查資料 交付給承攬公司的業主稽核嗎?以及公司可以將健康檢查的異常項目,強制員工回診開立醫生證明嗎?如果可以就醫金額是由誰負責?
A:
您好:
健康檢查報告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特別保護之隱私資料,雇主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之必要範圍內、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例外情形,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及利用,先予敘明。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並有保存紀錄與支付檢查金額之義務,故該條文係明文授權雇主蒐集員工之健康檢查報告;然而,依照同法第21條,在員工之健檢報告做成後,該條文係規定醫護人員應提供健康指導,雇主則應依醫師之建議調整工作內容。從而,除了得到員工書面授權外,雇主似無處理及利用員工健康檢查報告,或交付報告予他人進行稽核之權利。
再者,在健康檢查報告出現異常時,會區分該異常項目是否與工作相關,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條,雇主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之特殊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分級為第三級管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且雇主應核予公假並負擔檢查費用;其他與工作內容無關,而屬於勞工個人健康問題之異常項目,則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費用。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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