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服飾公司如果想調查其下員工是否有使用員工優惠代購商品給他人而牟利,其處理方式為:給予各商品賣給誰,要求給予其姓名與電話,否則解聘。
此方式是否有違法的嫌疑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若公司制定的工作規則有明定不得以員工優惠代購牟利
公司確實發現後,若認為情節重大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但依您敘述的情形,公司目前並無證據證明員工有違反規定的行為
如果只是因為員工不願意主動承認或提供資訊
不得以此作為解雇的事由
若公司有違法解雇的情形,建議應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遭違法解雇的勞工亦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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