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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社團買賣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0-03-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2月底於臉書社團競標陶瓷類商品,
以便利超商店到店寄送,
得標後要求賣家多包點氣泡紙,
賣家回覆商品本身有保麗龍保護
3/2取貨於3/6打開購買商品發現未有包裹泡泡紙導致商品毀損,
僅以報紙單層包裝,保麗龍部分也破損,
私訊賣家,賣家表示這是物流業的問題不予退貨,
接著就消失不讀不回,請問這該怎麼提告呢?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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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根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故照理講,該項陶瓷類商品於交付/送達給您時,不應存在任何毀損。況且您也已事前提醒陶瓷類商品有毀損風險,此外依一般常理而言有需特別裝設保護包裝之必要。另外,依民法第355條及356條,您於契約成立時,不知亦其物有瑕疵存在。若有於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賣家者,應可符合民法物之瑕疵(民法第354條)及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賣家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相關條文如下:
民法第227條準用民法第226條。
民法第354條,並依民法第359條及360條及365條請求之。
因此,建議您可以依據消保法第43條1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若未獲得妥適處理,得再依同條第3項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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