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該買家已多次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商品,且皆不取貨,應可認已有致他人損害之故意,該買家可能已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可依民法第184條及187條請求小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相關運費、包裝、人力等成本損失。
民法第 184 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87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刑法間接毀損罪:
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不過,建議先透過訊息方式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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