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有限公司,如果負責人未經股東同意,甚至沒有口頭告知,擅自以公司名義和個人名義在外借貸或跟銀行融資,但公司仍虧損,那股東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債務?或該如何釐清責任歸屬?
A: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你好,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則全體股東必須就股本出資金額為限負擔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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