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大家好 !!
本人6月中去大陸旅行隨手買了一部韓劇帶回台灣看
看完之後心想放著沒用佔空間於是上YAHOO以390元拍賣掉了...
過約2個月的一天晚上
我接到中部某分局警察打給我說我賣盜版光碟,我回應那是大陸正版
後來爭辯了一會兒並確認我的身份要請我南下去作筆錄
我回應這幾天沒時間那他又說那寄公文給我,我說好~
隔幾天果真我收到傳單了,我便以上約訂日下了中部去作筆錄
去那有點莫名奇妙,它就拿出一包東西問這是不是你的
我看了一下紙袋上的文字是我寫的沒錯
但內的那套韓劇因隔了2個月我沒承認他手中那套是我的...
後那警察就開始拿出他手上的證據
買方匯款單、我銀行帳號、收款記錄、網路IP位置 、網路拍賣時登的照片
還有檢舉我的片商保號 ,還有我的聯絡電話
之後便說我違反著作權法未經售權販賣 < 好像以經罪證確鑿後來就錄完筆錄我就回台北了
我心中不解 此(韓劇)是大陸地區正版光碟 ,而非如著作權中的(本著作物 產品) 版權也非他們的
外包裝及字體也不一樣
人物發音也不同此物也不同他公司所著作的產品 )
難道不一樣的東西片商也有權利來用侵害著作權來提,本人真的覺的冤旺
也非營利、也沒拿他公司的片子重製
區區390元惹來一推麻煩,光來回收費站及油資就不只390元
現在也只能靜待法院傳票
可能被判刑 、留案底,要不然就是面對片商狠狠敲一筆
這社會有沒有天理 !
可否懇請正義感律師給小弟一些建議
現階段該如何做?
謝謝您的回覆 !
A:
您好,
有關您抗辯販賣的是正版二手光碟部分,您須提出當初之購買證明,證明您認為該光碟是屬正版之正當理由。
販賣盜版光碟依著作權法規定係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公訴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至於其他著作權犯罪,例如侵害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或是以印刷、影印方法的侵害重製權,除常業犯外,均仍維持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故如法官認定您有販賣盜版光碟,即使與片商和解,僅能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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