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多層次傳銷公司分潤的獎金撥比,公平交易法有限制其最高比例嗎?若有的話是多少% ?!
直銷公司若違反公平交易法,被罰責5萬後,是不是換個公司與換個負責人,再與政府相關系統報備申請,又能成立?!
A:
您好:
目前公平交易法並沒有就傳銷公司分潤獎金提撥比做限制。
傳銷公司若願意提高獎金分潤比給傳銷商,對傳銷商來說看似是好事,但如果比例過高,此時要考慮到傳銷公司是否銷售之商品是否有「合理市價」。倘若超過合理市價,進一步引發投機心態,可能會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而有同法第29條之處罰。
我國多層次傳銷採報備制,是以,傳銷公司在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前,必須檢附相關資料(包括事業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等等),向公平會報備。未報備者,不得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
以上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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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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