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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0-01-22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1.請問簽立專業訓練簽切結書,內容僅描述受訓起始日期至結束日期,本人將全程參與訓練及同意訓練結束後,需留任服務至少兩年(含)以上,否則賠償訓練費用。
2.如今預備離職,但該契約未明定生效起始日期(是訓練開始日或是結束日),這樣離職是否須賠償。
3.若是尚未繳交該切結書,此契約是否成立。
謝謝您的回覆!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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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如您已簽名於該切結書上,表示您已經對於上開切結書上之權利義務內容同意、承諾。縱然切結書尚未繳交,如對方能提出您已經簽立之證據(如您有拍照傳給對方),該切結書上之契約約定仍為成立。
二、但,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1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3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第4項)」。即縱然契約成立,如果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契約仍為無效。
三、依您所述之簡要事實(推論與對方屬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此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應考量您所受專業技術培訓之性質、受訓期間長短、雇主因此支出之成本,以及您職缺之取代可能性,並雇主有無提供補償及其範圍等等事項綜合判斷。舉例而言如您受訓之期間非短,亦具有相當之專業性,甚至雇主也投入相當成本,則該約款被認為有效之可能性較高。惟仍須看過您的完整約款約定及了解具體事實過程後才能給予更明確之建議。
四、至於契約未明定生效起始日部分,會認定簽約時即發生效力。
五、另,倘如您終止勞動契約具有不可歸責事由,依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亦不負賠償訓練費用之責任。
六、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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