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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長的選任與解任


藍OO 發問於 2019-12-30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首先,謝謝貴單位的回覆,但很遺憾並未真正回覆我的問題。
我的問題是"董事長"、"董事長"、"董事長"的選任,並非詢問"董事"的選任,董事選任的部份,財團法人法有明文規定,得由捐助章程另定之,但"董事長"部分,則無捐助章程另為規定之規定,所以才會詢問,倘財團法人董事長係依捐助章程由常董互選產生,是否有違法之虞?又該董事長對外是否能代表財團法人?

註:法務部回覆內容摘要:「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4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本條第 2 款將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者,自應從其規定(本條立法理由參照)。至於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本條第 3 款並無捐助章程得另為規定之明文,故除法律另有規定非屬董事會之職權外,不得於捐助章程另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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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謹簡略回答如下,謹供參考:

1. 您提到的法務部函詢回覆內容,應為正確。依據法務部108年4月10日法律字第10803505170號函(請參照該函文附件):「…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長由常務董事會決議選任或解任』,並不符合本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第45條第1項規定。」因此,如上開函文所述,倘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依捐助章程由常務董事互選產生,並不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則恐有違反財團法人法之虞。並可參考下列網址:

https://www.foundationsact.moj.gov.tw/1396/1401/7367/post

2. 若董事長由常務董事選任,恐有違反財團法人法之虞,則該董事長之選任(亦即,常務董事的選任董事長決議)效力為何?依據法務部95年3月1日法律字第0950005200號函:「三、次按民法第 64 條規定:『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董事違反本條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在法院宣告無效前仍屬有效。又董事行為如係違背法令,應視其所違反法令的內容而異其效力,違反強行規定者,不待法院宣告,當然無效」。

3. 所詢事項尚非違反捐助章程之情況,故非民法第64條之範圍,似屬上開函文後段所述之違背法令而當然無效之情況。依財團法人法第1條第2項,如財團法人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而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準此,若董事長由常務董事選任,而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第45條第1項規定,則恐有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造成董事長選任無效之風險。

4. 至於該董事長能否對外代表公司乙節,若該董事長的選任有瑕疵,或甚至違反法令規定而無效,則該董事長恐無從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對外代表財團法人。

5. 附帶一提,另應注意財團法人法第28條第2項:「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董事會未依法選任董事長(而係由常務董事選任),若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則恐構成上開條文之情事。準此,保守起見,建議該財團法人儘速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補正為妥。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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