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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可以任意解散公司嗎?


張OO 發問於 2019-12-12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股東(公司共有五位股東).目前公司營運都是正常的狀況.但股東間常為一些利益問題而意見分歧.股東之一(掛名負責人)常會以要自行解散公司或轉賣公司為理由要脅.請問他真的可以這樣做嗎?如有不同意的股東利益要如何維護?感謝律師撥空回答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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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依您所述內容,推論 貴公司應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目前 貴公司營運狀況正常,並無停業或經營困難等情形。

二、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而由您所提之狀況來看,在公司正常經營情況下,應無第2款、第7款或第8款等情形,則 貴公司較可能發生解散事由之情形應為第3款「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三、關於上開「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其決議之門檻規定於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也就是說如果您所提之「擔任負責人之股東」欲解散公司,其必須經董事會提出解散議案於股東會,並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該「解散」議案,方能構成法定解散事由;否則,倘如出席股份數、表決權數均未達上開法律門檻,縱然該名股東為登記負責人,亦無從單憑其個人意願或行為即可任意解散公司。

四、以上回復,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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