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含興櫃)雖不適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的規定,但可適用公司法第167條之1,請問以下問題:
1.公司若買回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是否有相關罰則?若有,為何?
謝謝
A:
您好,簡略回覆如下:
1. 依據公司法(下同)第167條之1,董事會僅得於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即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特別決議買回股份。因此,若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該條規定(決議買回額度超過5%),其董事會決議恐違反第167條之1而無效。
2. 再者,若公司未依據第167條之1買回股份,即違反第167條第1項規定,依據實務見解,第167條為強制規定,違反此項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18 號 民事裁定)。因此,公司超過5%之上限買回股份,即違反第167條之1規定,進而違反第167條第1項規定,而依據上述實務見解,其買回公司股份超過5%之部分,應屬無效。
3. 最後,若公司違反第167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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