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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解除委任契約的通知方式

解除委任契約的通知方式


陳OO 發問於 2019-11-28 | 新竹 | 製造業

Q: 之前有委任1家討債事務所處理逾期應收帳款事,委任期間為107-11-07~108-11-07,為期1年。
委任書其中1條規定:委任契約屆滿一個月前雙方均未提出終止之聲明,甲、乙雙方合意依本契約之條款再行續約乙次,爾後亦同。
現在我想與對方解除委任,請問
1.解除委任只要打電話跟對方說一聲解約就好了,還是要有書面的解除委任通知書?
2.若我未跟事務所主動說明解約,之後我自行收到逾期應收帳款,事務所是否有權跟我討報酬(契約書規定50% )?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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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而委任契約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委任並不一定要簽該終止契約書才算,只要口頭或簡訊通知到達對方都算,但為確定對方有收受到,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委任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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