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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關於侵犯隱私權

關於侵犯隱私權


林OO 發問於 2019-11-24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在公開的A平台提到該用戶甲在另外一公開B平台上的名字(名字為公開資訊)是否有侵犯甲的隱私權的疑慮?

個資法

瀏覽人數:580

A:  您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
I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II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因此,您提到的案例中所涉及的資料是「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就不會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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