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買方透過FB粉絲團詢問商品,經告知本店(非網拍有實體店面)目前沒有買方所需商品,需要跟同業調貨才能提供,有確定要購買才會去調貨,買方也回訊同意購買並約定隔日來店付款取貨,但經過10天後都沒來店付款取貨,期間私訊詢問買方也都不回應,目前只有買方FB帳號沒有聯絡電話跟地址,這惡意棄單的行為有辦法提告嗎
A:
您好
第 153 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 345 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依問題所述內容以觀,若買賣雙方已經就買賣的標的物之品項、價格達成合意,並已經約定交貨時間地點,可認為雙方契約已經成立生效,故事後買方未履行契約之行為,即未給付買賣價金時,賣方自得依法請求買方付款,而得循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
以上答覆內容係依據問題內容事實為基礎作成,供您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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