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公司行型態為:工程有限公司..2.問題是-公司的器具被竊(有抓到人有認罪.刑事以判刑)3.現在走民事求償..營業用機具配件被竊..偷竊者為我們的協力廠商跟同行調派的吊卡司機..利用工務之便竊取物品變賣..有提告老闆和司機損害賠償..只單單要求更新品的費用..4.因對方老闆直言和他無關.但物品確切在他的公司吊卡車上載走到回收廠賤價便賣..5.因有在走民事損壞賠償案件.但是我沒算到營業損失(近日被上游廠商追討工程延宕的費用才經覺)..請問有什麼方式能在提出營業損失的費用..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提告老闆和司機,請應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來請求他們連帶負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實際損害為主,所以除了器具本身的價值(但有折舊的問題),若有因此造成營業上之損害,當然也可以一併求償,所以您們目前的民事應追加此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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