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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營業額之認定方式


LOOOOOO 發問於 2019-10-29 | 臺北 | 其他

Q: 網路拍賣免稅營業額依類別分為8萬和4萬,

想請問每月營業額認定方法是否以最近6個月總額來計算?

假如單月達到22萬,而其他5個月相加為1萬,23/6=3.8,是否依然免稅?

網路資訊太雜亂,不知道認知是否有錯誤,希望可以有個詳細解答。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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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本件中,假如最近6個月內,某單月達到22萬,而其他5個月相加為1萬,因此,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為3.8萬(計算式:23/6=3.8),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惟,考量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日趨活絡,現況與發布上開規定時之客觀環境已有不同,前開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無論銷售額多寡)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為外界詬病,為與時俱進,財政部於109年1月31日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廢止前開函釋規定並釋明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故本件,依最新函令(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若某月銷售額達到22萬(即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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