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網路平台的賣家,
有位客人在收到商品後的兩個月後,
聯繫我們少收到部分商品,
但因為是贈送他人的禮物,
也不是他親自簽收, 而對收到的產品的描述也與我們的產品不太相似。
不過我們倉庫的包貨的證明影片只能保留一個月。
因此也沒有辦法證明我們其實沒有少包。
請問針對這樣的情況, 我們可以是否可以拒絕客人的補寄要求或是退款要求呢?
謝謝您!
A:
您好:
一、依題意所述,雙方成立買賣契約,買受人在在收到商品後兩個月,
買方主張少收部份商品,對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或給付不完全。買方表示是贈予第三人之物,非親簽及收到的產品與賣方產品不太相似。
二、若就前述事實而論,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換句話說,商品已給付予買受人,就應該從速檢查有無問題,這樣才能確認是否已按雙方意思完全標的的給付,滿足權利實現及義務之完成,有問題立即反應出賣人,才能解決問題。假若買受人怠於為通知者,就是說明明立刻檢查就可以發現的問題卻怠於通知出賣人,除非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法律視為買受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因此之故,就算出賣人倉庫的包貨的證明影片只能保留一個月,基本上是由買受人舉證瑕疵或給付不足,否則純就法律而論,可以拒絕客人補寄要求或退款。當然,商業面向的考慮,再基於各家廠商客戶服務策略而有不同了。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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