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而所謂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是指「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該準則第2條有規定7種情形是排除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其中一點即為「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準此而言,倘若商品係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且已拆封,確實得以排除七日解除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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