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民法第35條是否有必要跟隨在公司法第154條第二項之後提出聲請? 亦即, 是否必須在公司法第154條第二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成立後才能提出民法第35條請求有過失之董事們負連帶賠償責任?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請求權競合之問題,因此,您可以在同一訴訟中,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35條第2項及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之揭穿公司面紗之原理,選擇合併請求公司之相關人員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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