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我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佔股權約10%
但事實上只是掛名早已離開公司。若公司負責人佔約80% 股權,拿東西名義去貸款而後有債權問題又倒閉,是否我也需負連帶清償責任。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董事的責任可分為對公司的責任與對第三人的責任。就公司而言,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就須對公司的損害負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就第三人而言,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的責任。由於董事是屬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以就有公司法第23條的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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