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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共同持有協議

房屋共同持有協議


夏OO 發問於 2019-09-21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20年前,媽媽用頭期款買了一間房屋,登記在舅舅名下。房屋貸款是一人一半共同支出。
以現金交付舅舅,所以沒有付款證明。已經跟舅舅做好口頭協商,願意將房屋更改為兩人共同持有。
聽聞朋友建議,雙方可以立"房屋共同持有協議書"作為立據。

請問,這樣的方式有法律效益嗎??
或者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處理嗎??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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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目前的關係應是借名登記狀態,借名登記若發生爭議,則一般而言影響勝敗的原因,均為舉證責任之問題,所以要免除此種不利之情形,以雙方能夠簽署借名登記契約為最佳做法,所以若目前雙方對方借名登記都沒有意思,則應趕快簽訂一份借名登記契約,並將已給付之情形及日後分配情形訂明清楚,才能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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