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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提前終止合約之違約金問題

提前終止合約之違約金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9-09-20 | 桃園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租賃契約書合約中註明"租賃期間擬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事先一個月通知他方,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兩個月之押金"
想請問律師,在其他條款並未註明有無得提前終止合約,那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房東可以要求賠償到兩個月的違約金嗎?

契約審閱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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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
就押租金部分,依租賃契約合約內容,原則上仍需依合約內所約定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當然若您覺得違約金過高,則可以向法院提起酌減違約金之訴訟,但是否會酌減,仍要看最後的判決結果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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