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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開除是否需要資遣費

開除是否需要資遣費


賴OO 發問於 2019-09-13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員工對客人的態度、口氣、行為不佳與客人吵架,安排的工作都無法做好,結帳時常常寫錯算錯,屢勸不聽開除需要資遣費嗎?如不願意簽志願離職書該怎麼辦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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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賴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倘若勞工確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之情形,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且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無須支付資遣費。惟請雇主留意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除第1項第3款之情形外,其餘各款均應自知悉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反之,如果勞工只是單純不能勝任工作,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應按勞工到職期間長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且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所列之計算方式發給勞工資遣費。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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