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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監察人退股


張OO 發問於 2019-08-28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本身年初與友人創立股份有限公司 共1位董事 2位股東 1位監察人(我)
我本身也有占有出資額

那近期因為公司營運不善 我有想退股的意願 我願意拋棄股份(先前的出資額全額)
但董事及另外其中一位股東不同意

我是否還是能如計畫執行拋棄股份的權利呢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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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首先關於您股份的問題,拋棄是無法取回原本的出資額的。
另外依照公司法163條轉讓股份予他人,包含原有股東亦可。
其次是如您對於公司營運不善可能有所牽連相關的疑慮,您持有股票不會因為公司債務而受追償,如您係擔心可能的責任,可以辭任監察人成為普通股東,監察人辭任不需要理由。

其次如您要拋棄,依您所提供之資料,您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而依照經濟部民國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完成後,由公司於所取得之股票上,逕自註記股東拋棄該股票,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如未再出售,得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故欲退股之股東得以單方面拋棄其持有股份之方式,退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之行列。

換言之,如您欲退股,僅需要向公司為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詳細方式可由存證信函的寄送向公司聲明您的意思表示,無須經過其他公司董事或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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