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本人目前與人有投資債務糾紛疑問想請教,
事因牽扯到一件承諾,四人分為甲乙丙丁,當初簽合約
甲乙與丙丁分別簽署退夥合約,但後續還有租金,
丙丁聲稱當初簽署合約有口頭告知後續租金甲乙仍要繼續幫忙繳,
但在合約上並無白紙黑字註明房租需要幫忙繳交,而乙丙丁三人
現在已同一陣線,皆同意當初有頭告知後續租金繳交一事,
所以想請問若上法院甲方所持的簽署合約與乙丙丁三人的證詞在審判上那一個比較有依據?
(先假設所謂口頭告知乙丙丁無法提出錄音或書面證明,僅三人一致的說詞)
A:
您好: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法主張有利於己事實之人,原則上應負舉證責任。因此您所提的問題「哪一個比較有依據」,首先須視哪一方來請求,以及其所請求的內容為始能何加以判斷。
若乙丙丁方向甲方請求租金,則乙丙丁方需就「退夥後甲乙同意繼續支付租金」一事負舉證責任,若其提出之證據方法僅乙丙丁之證詞,是否足夠支持其主張,不無疑問。此外乙丙丁三人有利害關係,因此其證詞之證明力容易受到質疑。然具體內容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例如三人證詞是否有矛盾之處、退夥合約內容為何、四人先前合作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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