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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大陸控告我們不履行契約


吳OO 發問於 2019-08-24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為台灣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請問我們與 單一個人(台灣籍)有契約合作的糾紛
他想在大陸北京控告我們不履行契約 (因為我們後來發現此契約有漏洞)
請問 1. 我們一定要到大陸出庭嗎?
2. 我們不出庭 他可以透過中國法院 對台灣公司求償嗎??

謝謝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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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不論您是否有出庭,對方若取得中國大陸判決,他若要來台灣向您執行,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大陸法院之民事判決要在台灣地區執行,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為確定判決。(二)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須聲請法院之裁定認可。  (四)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可。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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