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弟在不久前於網路訂購韓劇共八套
在購買之前小弟有再三向賣家詢問是否為正版DVD
奇摩賣家(小飛俠)也一再的強調他是正版的請買家放心
並告知我如果一次購買多套能夠享有會員優待
所以確定無誤之下,我跟他訂購了八套共48片
物品寄來後起先我也認為他是正版、也有雷射標籤、包裝精美
在看完第一套後因為不需要了就上網拍賣(重點是我以為我賣的是正版)
總共有三套以網路拍賣方式賣出
沒幾天後保智大隊大批人馬持搜索票來到我家
後來就回局裡作筆錄
在做的過程中連警察同仁也覺得我真的是很無辜
還教我如何辨識真假
但我都沒有遇到所謂的代理商代表
直到晚間我移送地檢署準備開臨時庭時
突然代理商代表向我家人出示名片
並表明身份說有問題打電話給我
然後就跟著保智大隊的人離開地檢署準備去下一個住所搜查
也開完臨時庭了
現在以一萬元交保
我真的以為是正版的所以才賣他
而且賣出的都是當初收到的帶子,也沒有加以燒錄
另外還有四部我連拆封都捨不得拆 (因為還沒看,當然也沒變賣)
但也一併被收走當證物了
請問大家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我有大概看了幾個前例
可是代理商代表從頭到尾也都並沒有跟我提到私下和解的部份
幫幫我 @@ 謝謝
代理商公司 ( 含鈺傳播媒體 )
ps: 在做筆錄的同時,警察同仁有跟我說我可到屆時要開庭的同時備妥好我當初跟賣家購買的證明及轉帳資料,請問我到時收到傳票開庭能夠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有這樣有用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刑法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故如行為人不知是盜版光碟而販賣,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罪。
您如係真的以為是正版光碟,才販賣於他人,如果您能提出當初之購買證明可證明您跟賣家購買的金錢屬於正版價格,足以證明您所辯為事實,即不符合侵害著作權之犯罪。
惟如能夠與告訴人和解,假若法官認定您有犯罪故意,也會以犯後態度良好,而能夠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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