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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先針對對方所簽立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另外就是本票時效三年,是以本票到期日(未記載到期日則以發票日為到期日)起算三年內要做完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或是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只是做本票裁定,因為本票裁定的聲請只能中斷六個月時效,後續如果沒有其他中斷時效的行為(例如聲請債權憑證或聲請強制執行),那麼就會視為不中斷。之後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或聲請強制執行以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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