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去年8月過世,因公司長期處理虧損狀態,至今仍無股東/董事願意接任,現國稅局已發文要求限時變更負責人(不然要開罰),請問現在要怎麼辦?
A:
您好,如貴公司現行面臨無法推派負責人的情況,
依照公司法208條之1,能向法院申請臨時管理人(一段時間)或特別管理人(單一事件)。
條文如下: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
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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