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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期限


游O 發問於 2019-07-04 | 苗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或是強制執行,請問支付命令期限15年那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何呢?如果債務人有正當工作又能如何從債務人的薪水給付呢?

票據法 強制執行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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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支付命令期限不是15年。
我國有關債權請求權時效,依不同債權而異其時效:法律對於短期時效有特別規定者,例如:本票債權對發票人為三年,租金、利息為五年,承攬報酬請求權為二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二年;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時,消滅時效才是15年。
取得支付命令,是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都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都有使消滅時效重新起算的效力。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二、債務人如有工作薪資,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對第三人先核發扣押命令,如第三人無異議,會接續核發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
執行方式參考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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