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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關民法101條

有關民法101條


俊O 發問於 2005-12-1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民法第101條: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請幫我解釋其意思為何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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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簡單講,就是當故意讓約定的條件成立(成就),那故意造成這樣結果的人就會因此而受到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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