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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支票可申請止付嗎?


李OO 發問於 2006-11-2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甲公司因財務危機,將公司所有資產包括庫存、公司車、應收貨款等轉讓乙公司
然後結束營業
乙公司則承諾負擔甲公司所有應付貨款
並開立三張支票(抬頭: 乙公司, 無禁背, 無指名支付誰)以補償甲公司損失
事後乙公司因為實收貨款與當初協議有些差異,又認為庫存買貴(又不是屈丞氏,買貴可退差價)等原因
要求甲方支付更多錢做為補償,否則將停止支付未到期的支票


請問:
1. 支票是當初雙方協議後所合法取得,開票人可任意止付嗎?(聽說申請假處分)
2. 如果真的跳票,甲方要如何自保? 一定要上法院嗎?會耗時很久嗎?
3. 因乙方這種行為,甲方可要求乙方未到期支票一次付清嗎?
4. 以上所有交易除乙方有要求各業務簽認各自負責的應收貨款,沒簽立任何協議書,只有支票,請問這樣證據會不會太薄弱?勝訴機會大嗎?


PS: 乙公司還惡意積欠某廠商貨款要甲方支付,但是當初三方都協商好了,結果反陷甲於不義,真是惡劣, 台灣就是被這些惡意的商人破壞原本僕實的打拼精神,失望......


票期在即(25)可否請貴單位特別撥冗回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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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支票為無因證券,且為支付工具,票據權利人可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聲請止付。開票人不可任意聲請止付。
2.如有票據糾紛,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如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可裁定准為票據供擔保後,就系爭支票相對人不得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之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事由。
3.支票跳票可聲請支付命令,如預知對方會針對支付命令異議,則直接起訴請求,較為節省時間。
4.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對方如未能具體指明拒絕付款理由,法院通常會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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