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本身為公司股東兼員工 工作十幾年了 每天一樣照常上班下班 但在月初時突然被通報月中要將公司收起來 在非自願離職之下被遣散 但公司給的遣散費卻只有五萬元 公司總經理認為離我們退股只有一年 所以從今年才算他的員工 不願意給予我們十幾年來的遣散費 請問如果要走法律的話 告得贏嗎?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律師
誠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A: 股東與員工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員工屬於勞動契約關係 因此要針對雇傭關係提出舉證 例如:公司有無替該員工投保勞健保? 每月薪資是否固定轉帳? 員工是否受公司指揮從事勞動工作? 有這些基本證據,提告就有勝算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