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 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未上市股票,
因電話行銷購買了股票 最近公司倒閉 有債務
是否會影響股東
股東是否有辦法像 董事求償
A:
您好,
(一)您只需就您出資的部分對公司之債務負有限責任。
如上述,按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僅負有「有限責任」,即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 故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股東個人依法「無須」另行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二)您無法依公司法直接向董事請求對自己為損害賠償。
董事就公司倒閉一事是否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須視公司是否已清算完成以及董事有無違反公司法之規定。如公司尚未清算完成且董事確實有上開情事,您就持股比例、持股期間之不同,可有以下兩種求償途徑:
1. 繼續六個月以上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您須先依公司法214條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若監察人自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您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2. 不符前項條件:作成股東會決議,由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惟需注意,現行公司法並未賦予股東為自己向董事提起訴訟之直接訴權,故上開兩個途徑皆是「為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董事不會直接賠償給股東,而是先賠償給公司後,增加公司之資產以間接減少股東依持股比例需分擔之債務。
又如您當初投資該公司是因聽信特定人提供之錯誤訊息,因而陷於錯誤,此時該特定人便可能負刑法上詐欺罪之刑事責任,惟此仍視個案狀況而定。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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