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貴所律師你好:
敝人是從事食品加工機台買賣的,敝人之前與合夥人間有借貸及委任債務糾紛,曾到過法院提起訴訟過,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然這件案子內的訴訟標的又分為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告需返還10萬於原告 及 依動產買賣契約、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被告需返還50萬於原告 ,合計總數共60萬。
可是最後判決結果是一部有理、一部無理,敝人只能拿回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被告需返還10萬這一部,因此敝人想請教律師就動產買賣契約、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被告需返還50萬於原告這一部敗訴,敝人是否能依目前已有的證據來委任律師以更適合的法律關係提起新訴訟要回這一筆50萬元呢?
A:
敗訴的一部份(是否仍在上訴期間內?)
可能需要見面開會討論
才能確認是否有上訴的空間
或者可以提起新訴訟主張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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