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之前因為替前夫貸了一筆信用貸款60萬,現在他經常遲繳導致本人常被銀行催繳,離婚協議書上有明文協定,若無按期繳交,則須一次付清所有的信貸金額,也簽了本票.如果現在要法院強制執行,那我應該怎麼做?用本票就可以請法院幫我強制執行嗎?
律師
A:
貴當事人您好:
因你持有前夫之本票,且該張本票已屆到期日或為見票即付,則你可直接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你的債權額台幣60萬元,應繳納本票裁定費用台幣1000元,裁定下來後,查有財產可供執行,尚須再繳納執行費千分之8。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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