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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約定


洪OO 發問於 2018-11-11 | 台南 | 其他

Q: 民法670II允許合夥人得自行以契約約定合夥決議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過半數同意決定之;就一部過半數部分,是否必須至少三人,得否約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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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670條規定: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查民法670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乃是為了避免少數合夥人,甚或僅合夥人中之一人,得依據契約,任意變更合夥之組織,避免專恣跋扈之弊。

因此,就一部過半數之規定,應視您的合夥人數有幾人,若合夥人數為三人的話則必須至少兩人;若兩人者就必須全體同意,因一人並沒有過半數,所以不得約定由一人決議合夥事務。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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