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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店面出租部分空間給攤商,該攤商遇消費糾紛,我方責任

店面出租部分空間給攤商,該攤商遇消費糾紛,我方責任


張OO 發問於 2018-09-27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開了一間店,同時出租空間給多個攤商擺攤,想問的問題如下:

1. 若是有消費者在攤商的區域受傷,我要負什麼責任?若是在公共走道呢?
2. 若是有消費者與攤商有消費糾紛,我要負什麼責任? 相關法律問題,我可以參考什麼條款呢?

再麻煩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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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開了一間店,同時出租空間給多個攤商擺攤,想問的問題如下:

1. 若是有消費者在攤商的區域受傷,我要負什麼責任?若是在公共走道呢?
2. 若是有消費者與攤商有消費糾紛,我要負什麼責任? 相關法律問題,我可以參考什麼條款呢?

再麻煩了,感謝。


張先生/小姐,您好:
1.若是有消費者在攤商的區域受傷,您可能需要負民法第191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公共走道如果是在您的店內,例如地板濕滑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原則上您也有可能須負民事侵權責任。
2.若是有消費者與攤商有消費糾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您無須負責。

A:  A:您好:
1.若消費者受傷的原因是出租場地之相關設備(例如:消防設備)未完善所致,因出租人違反建築法規、消防安全法規,或其他主管機關所訂關於場地安全之法令規範,對於受有損害之消費者,您可能構成侵權責任,與承租人承擔不真正連帶的賠償責任;
若公共走道是指店外的走道,所有權應屬整個大樓或公寓的居民共有,其受傷的原因若可歸責所有權人,即不單是出租人的責任。
2.按照契約相對性,消費買賣契約係存在於承租人(商家)與消費者間,出租人為契約外第三人,不受契約效力所及,故您對於該消費契約所生之糾紛不用承擔責任。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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