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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貸款及使用者問題


范OO 發問於 2018-06-13 | 新竹 | 其他

Q: 車子貸款及使用者問題
A朋友的名字借朋友B男貸款買車,車子一直都是B男在開,B男繳了幾期貸款後就沒在繳,銀行貸款則由A完全負擔
B男避不見面 也將車子開走。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車 請問有什麼法律條款可以運用。使用者付費 或將車子強制取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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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范先生您好:

依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該車子所有權人是A朋友,A將車子借給B開,之後B避不見面,在法律上可認定他將車子易持有為所有,涉犯侵占罪。
您可依據刑法侵占之罪嫌迫使B出來面對並將車子返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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