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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18-06-10 | 台北 | 其他

Q: 甲方:早餐店業務代表
乙方:我

●情境述敘:
乙方於甲方協助下,簽下店租,並支出壓金與業務仲介費,
乙方已支付加盟金與壓金,
但整個輔導的過程中,甲方未盡輔導之義務,
並利用專業優勢,誘使乙方簽下超出自己預算之店面,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乙方可否向甲方求償下列項目?

(1)加盟金與壓金
(2)房屋仲介費與房租壓金


●案例一:
房租簽約過程中,甲方在未求証樓梯隔間費用的情況下,
低報隔間費用(1萬多),誘使乙方與房東簽下店租。
最終實際報出費用(4萬多)。

●案例二:
甲方在未知乙方之預算情況下,
提供高檔裝瀇店面為展示店,宣稱為基礎裝瀇店面,
並低估裝瀇費用120萬,誘使乙方簽下房租,

首次報價146萬(且未含空調),
經過二輪調整後,降低隔局與刪除設備,
最終實際報出價格依然超出乙方預算,
並要求乙方自行尋找二手設備(需自行承擔故障風險)。

●案例三:
乙方提出高報價格之設備項目,
甲方確認並當場修正,
乙方要求甲方協助進行清單review,
於當天討論結束後,在未進行項目review情況下,
甲方及要求乙方以手上 這份設備清單,匯出頭款。

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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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提供的資訊,簡要回覆如下:
一、 關於加盟金與押金部分:
要提前解約甚且取回加盟金及押金,必須檢視您的加盟合約或者有對方有重大的違約情事。(報價是否過高,恕無從在此檢視及回覆)
二、 關於房屋仲介費及房租押金部分:
1. 除非您能證明房仲與出租人惡意勾結、違反您的利益,不然很難取回仲介費。(單方面指控低報隔間費用恐怕很難說違反您的利益)
2. 要取回房租押金必須租約到期或者解約,後者您必須提出您能單方面提前解除租約的事由。(畢竟房東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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