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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使用


陳 發問於 2018-04-2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顧客購買商品付訂金後,
之後因不喜歡此商品而退訂,

但店家表示不能退現金, 只能開折讓當給顧客!
之後憑這張單, 可折抵店裡其他商品!

這張訂單有使用期限嗎?若店家對這張訂出使用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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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顧客購買商品付訂金後,
之後因不喜歡此商品而退訂,

但店家表示不能退現金, 只能開折讓當給顧客!
之後憑這張單, 可折抵店裡其他商品!

這張訂單有使用期限嗎?若店家對這張訂出使用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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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法律上係使用「定金」二字,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依來文所述內容,如顧客因單純不喜歡而退定商品,即買賣契約係可歸責於顧客事由而未能履行時,顧客是不能要求返還定金,惟倘若商家願以釋出善意而將其本可沒收之定金作為購買其他商品的折抵時,則此時,買賣雙方就定金部分成立新的契約,如雙方就折抵期限無特別約定,則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折抵期限應為15年。

以上簡短說明,提供參考。

邱陳律律師 09835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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