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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售貨訂單確認書之簽名效力

售貨訂單確認書之簽名效力


AOOOO 發問於 2018-04-18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司為製造商,在收到買方的採購單後,
提供一份我司制式的訂單確認書,其內容包含以下
訂單內容 品項 數量 價格 注意事項 等等
訂單須知 等同於附加條款 不違背雙方先前協議,僅主張我司的權利義務

請問由賣方主動提供的訂單確認書
Q1 是否須要有賣方的簽名或用印 才具有法律效力
Q2 提供給買方後,買方是否須要回簽 才具有法律效力
Q3 在買方無回簽訂單確認書的情形下 賣方如何於交易中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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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enya您好,簡單回答您問題如下:
A1:按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律規定以簽名為原則,例外得以印章為之,故訂單需有簽名或印章才具法律上效力。
A2:按民法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至時,契約即成立。有無簽訂契約書僅事後訴訟程序中得以證明雙方合意之證據。
A3:若買方未簽回契約書,您當初若有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是錄音等證據亦可證明雙方契約存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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