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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工程對帳拆帳


吳OO 發問於 2018-03-23 | 桃園 | 其他

Q: 101年合夥標公共工程,說好各出資一半,盈利均分,雙方都有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我方也出資一半以上,工程完工後對方一直以沒賺錢為由,不分帳也不拿資料出來對帳,避而不見。現在還可以要他把帳對清楚並追討應得之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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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由於承攬報酬於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因此依合夥或契約關係主張會比較有利,您可直接訴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即可。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呂清雄

律師

上善法律事務所

A:  您好,依您所述,尚須分別您的情形為「欲解散合夥關係」或「未解散合夥關係」,而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及消滅時效,詳如下述:
一、「欲解散合夥關係」:
若您與對方之合夥契約符合「存續期間屆滿」、「雙方同意解散合夥」或「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解散;或符合民法第686、687條您合法退夥後,合夥關係僅餘一人致合夥存續條件有欠缺而解散之情形。
則解散合夥後您須先向對方請求「清算」合夥財產,再依民法第699條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意即您可要求對方出面核對帳目,於清償完合夥債務後,應返還各自的出資額,如有剩餘財產(即利潤)應依出資額比例(或約定比例)分配之。
而依照實務見解,清算屬於消滅合夥關係之必要程序,自應許合夥人於解散後得隨時請求進行清算程序以消滅合夥關係,故無限制合夥人請求清算之期間的必要。較無請求權時效屆至的問題。(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參照),但實務上清算程序極為繁瑣,故不建議走此程序。
二、「未解散合夥關係」:
若您與對方之合夥契約期間未滿、或雙方尚不欲解除合夥關係等情,您亦可依民法第676條、第677條第1項,請求「決算」及按出資額比例(或約定比例)「分配損益」。而此項損益分配請求權,依實務見解是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請您併予注意。(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法條參照:民法第125條、第676條、第677條、第682條、第686~687條、第692條、第694條、第697~699條。
四、若有案情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或以電子郵件討論。(03-3478776)

呂清雄律師(上善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合夥關係必然會涉及盈利分配事項,不過在實務上來說,一般來說糾紛是由於其中一方消極不配合,這部分恐怕畢須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要求分配盈餘,在訴訟上對方就非得提出帳務資料不可。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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